第一條 考生憑學生證在考試前10分鐘進入規定考場并按指定座位入座。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考生不發給試卷。
第二條 考生進入考場,隻準攜帶鋼筆、簽字筆、圓珠筆、鉛筆和不帶編輯功能的計算器(數學課除外),不準将教材、輔導書及課堂筆記帶入考場,否則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三條 考生一律使用監考人員發給的稿紙(或使用試卷背面),不得使用自帶的稿紙,否則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遲到30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方準交卷。
第五條 考生在規定時間内應獨立完成答卷,考試中不得偷看、旁窺、夾帶、傳遞、抄襲、換卷及為他人作弊提供條件,違者按作弊論處。對考試作弊的,予以記過處分,作弊手段惡劣、性質嚴重的要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将試卷翻扣在桌上并立即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在考場逗留、說話或妨礙監考人員收卷,否則以違紀論處,并給予口頭警告、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逾時交卷者,該門課程作曠考論。
第七條 考生擅自将考卷帶出考場,該門課程按曠考論,并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第八條 考生若中途離開考場必須交卷并視同考試完畢,不得再返回考場答卷。遇有特殊情況,經監考人員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離開,但不得延長答卷時間。
第九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考試領導小組研究可決定某門課程或某場考試成績無效:
(1)試題洩露,有一定傳播範圍;
(2)組織不力,制度不嚴,考場秩序混亂,作弊現象蔓延;
(3)監考人員縱容考生作弊或有意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