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巡視員接受巡視任務後應主動到學院參加考前培訓,了解考試要求和有關函授站(點、部)的考試安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并按時領取試卷和監考記錄等材料,辦理簽收手續,妥善保管。
第二條 巡視員到達函授站(點、部)後,應及時與函授站(點、部)的領導及負責考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取得聯系,詳細了解考試安排情況,并查看考場布置情況,會同函授站(點、部)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力求使考前準備工作充分、周密。
第三條 巡視員應于考前三十分鐘到達考試地點,檢查監考人員的到位情況、試卷發放情況、學生入場情況。
第四條 考試過程中,巡視員應巡視各考場,檢查考試情況,督促監考人員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問題應妥善處理,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函授站(點、部)領導彙報。
第五條 巡視員在考試過程中,不得解題、看書、看報和談笑,所帶手機等通訊器材必須處于關閉狀态。
第六條 考試結束,巡視員應清點試卷,審核《監考記錄》,并簽字。
第七條 巡視員應對函授站(點、部)提供的緩考、曠考、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
第八條 巡視員應在完成巡視任務返回後一周之内,将試卷、《監考記錄》和《巡視彙報表》等材料送學院驗收,并如實反映有關函授站(點、部)的考風、考紀情況。
第九條 巡視員在完成巡視任務的同時,還應承擔各有關部門臨時交辦的上傳下達等其他工作。
第十條 巡視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嚴禁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否則,将予以嚴肅處理。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