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考場監考實行分工負責,并責任到人。各函授站負責人和考試巡視員共同任主監考,檢查學生考試和各考場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監考人員負責相應考場的考試。
第二條 考場的監考人員由各函授站考試領導小組負責聘任。
第三條 監考人員應于考試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要求指定學生入座,宣讀考試規則,考試過程中不得無故離開考場。監考人員遲到或缺席要追究責任并嚴肅處理。
第四條 監考人員在考前認真檢查、确認學生證,以防代考。無學生證者不發考試卷或由函授站負責人補辦後再進考場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試鈴聲響發考試卷。
第六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後監考人員清點人數,未到學生按規定處理,此後學生不許進入考場。
第七條 監考人員對試題内容不得作任何提示性解釋,對印刷不清之處,應當衆答複。
第八條 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如發現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監考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處理,有作弊行為證據确鑿的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詳細填寫《監考記錄》表,保留試卷及作弊材料。
第九條 監考人員在考場内不得吸煙、閑聊、閱讀報紙和談笑,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第十條 未經主監考同意,監考人員不得自行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考試結束鈴響,即令考生停止答卷。監考人員應在清點完考卷數量後才能允許考生退出考場。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等候考試巡視員和函授站負責人清點試卷數量後,共同在《監考記錄》表上簽字。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