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監考員接受監考任務後,應主動到函授站(點、部)了解有關考試安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并按時領取試卷、草稿紙、監考記錄等材料,辦理簽收手續,妥善保管。
第二條 監考員應接受巡視員和函授站(點、部)的考前培訓。
第三條 監考員監考期間須佩帶統一制作的監考員胸卡。
第四條 監考員應提前三十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考試之前十分鐘,組織學生進入考場,查驗學生證件,清點人數,并指導學生将所帶物品存放到指定地點。對證件不全的學生,應督促其補辦臨時證件;否則,不準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五條 監考員應在考試之前五分鐘,向學生宣讀《考試規則》,當場拆封、清點、分發試卷,并指導學生在試卷密封線内填寫函授站(點、部)名稱、年級、專業、層次、姓名、學号。
第六條 監考員在監考過程中,不得解題、看書、看報、聊天或擅離考場,所帶手機等通訊器材應處于關閉狀态。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監考員對學生提出的疑問,隻準當衆解答不涉及試題内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迹模糊等)的問題。
第八條 考試結束前五分鐘,監考員應提醒學生檢查試卷,準備交卷;考試終止時間到,監考員收回試卷并按順序号當場清點無誤後,将試卷裝袋密封,認真填寫《監考記錄》,并簽字交與專人驗收。
第九條 對被取消考試資格、緩考、曠考、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員應按巡視員審核确認的名單,在《監考記錄》上如實記載。
第十條 監考員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的考試秩序。對發現的考場違紀、作弊行為,應及時制止,不得置之不理甚至縱容、袒護。監考員不遵守職業道德,循私舞弊,以權謀私,将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