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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考試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

2022-04-07  點擊:[]

關于考試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

為維護bv伟德软件輔修專業教育正常的教學和考試秩序,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根據《bv伟德软件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校發[2021]124号)特制定本規定。

一、對考試違紀者,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1. 現場警告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未按考場指定位置就座的;不聽從監考人員指令的;未經允許攜帶有關書籍、筆記等資料,或者草稿紙、答題紙,或者計算器、電子辭典等輔助器具,或者手機等通訊工具,至發卷時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傳接與考試相關資料的;以借用計算器、工具書、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傳接有關考試信息的。

2. 取消考試成績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閉卷考試開始後,被發現在課桌、座位、身上等處有書籍、筆記、紙條或者文字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或手機等通訊工具存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偷看他人試卷,或者默許他人偷看自己的試卷的;考試過程中未經許可傳接試卷、答卷的;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查看手機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或者返回考場後被發現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将試卷、答卷私自帶出考場外修改或者交卷後有違紀行為的;在考試過程中,拿取他人試卷抄襲的;将試卷、答卷私自帶出考場的;考試結束後,閱卷教師發現同一考場上出現雷同答卷的。

3. 取消輔修專業學籍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上述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二、申訴

1.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2.學院對受處分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做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有誤,處分不當,即須重新處理。

3.受處分學生對學院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訴。

4.從處分決定書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教務處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三、本規定由教務處和bv伟德软件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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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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